乱秩序。民间也因纠纷伤人杀人。《贼法》明确,故意杀人者,无论身份一律处死。故意伤人者,按伤势量刑,伤眼处劓刑、断腿处刖刑。贵族私斗杀人,家臣连坐,本人剥夺参政资格。
有一次,贵族子弟在安邑集市因争抢女子打伤平民,致其卧床三月。其父托人干预司法,官员上报李悝。李悝表示《贼法》条文清晰,贵族子弟也不能例外,徇私会让法律成空文。最终贵族子弟处劓刑,其父因干预司法罚缴半年俸禄。此后贵族子弟不敢随意伤人,魏国私斗现象大幅减少,社会秩序安定。
第三篇《囚法》与第四篇《捕法》,规范案件审理与罪犯抓捕流程,相当于现代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囚法》规定,官员审案必须先收集人证、物证,依证据定罪,严禁刑讯逼供。官员屈打成招致冤狱,与罪犯同罪,错判死刑者官员抵命。审案需两名以上证人,供词与物证印证方可定罪,是当时极为先进的证据断案理念。
《捕法》明确抓捕流程,地方官发现犯罪,三天内组织抓捕,懈怠致逃犯脱逃者处杖刑五十。罪犯逃往他国,官府遣使协商协助抓捕,确保有罪者无处可逃。曾有小偷偷取富商两百钱逃往赵国,魏国依《捕法》遣使交涉,出示证据后赵国抓获小偷送回魏国,小偷依《盗法》处黥刑,从此不敢作案。
第五篇为《杂法》,是《盗法》《贼法》的补充,规范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违法行为。逾制规定,贵族车马、服饰、宅邸需符合爵位,卿大夫用四匹马拉车,用诸侯规格六匹马车者,没收车马、罚缴半年俸禄。借假不廉规定,官员贪污一钱以上罢免,一百钱以上处死,遏制权力谋私。博戏禁止聚众赌博,违者处杖刑、没收赌资。
魏国某县县丞收受商人一百五十钱贿赂,帮其隐瞒偷税,致国家损失近千钱税收。李悝派人调查查明真相,依《杂法》借假不廉判处县丞死刑,通报全国官员警示。此事震慑各级官吏,贪污受贿大幅减少,魏国吏治清明,百姓信任度提升。
第六篇为《具法》,相当于现代法律总则,规定刑罚加减原则,蕴含朴素人道主义思想。未满十五岁犯罪减刑,未满十岁除故意杀人外免罚,十至十五岁减刑一半。六十岁以上除故意杀人外免罚。罪犯立功可减刑,如协助抓捕其他罪犯可减免处罚。有小偷被捕后交代同伙藏匿点,协助抓获重犯,李悝依《具法》将黥刑改为三个月苦役,给其改过机会。
《法经》编撰完成后,李悝先做普法与训官两件关键事,确保法律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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