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看了一下,说道:
“今天,我们碰巧发现了文建设先生发表于《夏日晚报》的另一篇文章,这篇文章也是反映凤凰河漂流地情况的。
他说的是凤凰公司未经许可,非法开展漂流业务的情况,但是,第二天,这家报社就撤销了他的文章,并向凤凰公司和读者发表了道歉的声明。
而且刊登了一篇正面反映凤凰河漂流情况的新闻报道。我想,《夏日晚报》有错就改的诚恳态度,是不是值得我们的有关媒体学习呢?
接下来,是电视台请来的一位律师专门谈了对这一连续报道的看法,请他从专业角度谈一谈名誉权的问题。
这位律师就解答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
“其报道如果是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如果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认定,《夏日晚报》确实是侵犯了凤凰公司的名誉权,但是他们发现问题之后,立即果断的撤销了那篇文章,而且对对方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客观公正的报道。
“这种做法无疑是值得提倡的。
“打官司不是目的,维权也不是目的。司法工作的终极目的是创建一个和谐的法制社会,人人懂法,人人守法。那样的话,我们的社会才是和谐的、健康的,安定的。
“好了,这一轮关于凤凰河漂流事件的连续报道至此结束。祝愿凤凰河漂流工程早日峻工,造福于全省人民,为转变我们的经济增长方式,振兴我省老工业基地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随着律师解答问题的结束,连傻子也会听出来,这场两大媒体之战以电视台完胜、《省城晚报》完败而宣告结束。
但是,《省城晚报》毕竟是体制内的庞然大物,如果让他们像《夏日晚报》那样的公开道歉,怕是面子上实在挂不住。
省电视台只好把《夏日晚报》折腾出来,影射《省城晚报》的理亏。这样,已经是不错不错的结果了!
体制内的媒体,都是在宣传部门领导下有序开展工作的。现在,发生了两个主流媒体互相“掐架”的情况,几乎是从来没有过的事。理论部门的人,对这事情展开过激烈的讨论。
有的说,这件事说明
…。。本站若有图片广告属于第三方接入,非本站所为,广告内容与本站无关,不代表本站立场,请谨慎阅读。
Copyright © 2020 民间小说 All Rights Reserved.k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