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才41岁,家属自然是无法接受,出现医患纠纷是必然的。调查监控发现,在8点到10点半期间,患者曾有2次到分诊台告知护士自己不舒服,想尽快见到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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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是这样的:
第一次
患者:能插队吗?我不舒服好几天了,应该是心脏的事儿。
护士:没办法插队的,来心内科看病的都是心脏有问题。
第二次
患者:还要多久,我还是一阵一阵儿的疼,挺不劲的。上午能轮到我吗?
分诊护士:前面还有5个人,马上就到你了。
患者:那太好了,你们这里人太多了,我总觉闷闷的。
分诊护士:天气有点冷,这边的窗户都是关着的,想透透气的话可以去後侧的走廊走走。
这起纠纷走的是司法程序,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监定中心对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司法监定。该监定中心出具司法监定意见书,监定意见为:被告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者因急性心肌梗死死亡的损害後果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建议为40%(35%-45%区间内酌定)。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司法监定意见书及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诊疗注意义务,在心肌梗死的诊断、应急处置等环节存在过错。
该过错是导致患者未能到及时有效救治、最终死亡的次要原因,结合监定意见确定的过错参与度,本院综合酌定被告医院对患者的死亡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关於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监定意见,核定原告因患者死亡产生的合理损失共计1350000元(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等全部合理损失)。
根据过错参与度,裁令一附院向原告支付的赔偿金额为1350000元40%=540000元。
双方都对判决不满意,目前这个案子还在二审阶段。
但依据律师的判断,大概率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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